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房产证上怎么多了丈母娘名字
本报记者 朱乔夫

  11年夫妻闹离婚
  去年年底,历经了整整11年婚姻生活的刘先生与高女士的感情出现了波折,两人到奉化市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然而,离婚诉讼进行到家庭共有财产调查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当刘先生聘请的律师在审查高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家庭财产关系的证据时,却发现其中一份证据可能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这份证据是有关双方居住的138.6平方米的住房与刘先生无关的产权证明。根本没有心理准备的刘先生大吃一惊,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所幸的是,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近百万房产暗中易人
  离婚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但刘先生觉得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于是,他请律师进行调查。
  而当律师在收集了与这套房屋相关的证据后,发现从房地产管理局调出来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明上,房屋共有权人一栏上,明确写着高女士的姓名,而在房屋所有权人一栏里,却赫然写着刘先生的丈母娘张某的名字。该产权证上还明确显示,高女士拥有该房屋30%的产权,张某则拥有该房屋70%的产权。
  刘先生回忆说,自己与高女士是在1995年1月份登记结婚的,2000年前后,由妻子出面,向奉化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这套房屋。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在分批付清全部房款后,房产公司开具了购买方名称为“高某某”(高女士的姓名)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
  于是,律师又调取了该房屋的原始购买凭证——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这次,对刘先生的打击就更大了,因为该发票的“购买方名称”一栏明确写着高女士和其母亲张某的名字。
  刘先生急了,他要求律师再调取了当初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登记备案卡”,以期证明丈母娘与这套房子无关。
  然而,调查的结果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登记备案卡”仍然显示,该套商品房的购买方为妻子高女士和丈母娘张某。

  对方证据露出破绽
  正当刘先生万分焦急时,律师的新发现让刘先生燃起了希望。
  律师发现,在“商品房登记备案卡”上,高女士和其母亲张某的签字和“备案卡”上其他书写体的字体、书写时间以及书写工具明显不一致,肉眼即可判断。同时,律师又进一步发现,“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上,张某的签名也存在着明显的、事后添加的、且与其他书写字体、书写工具不一样的现象。
  今年6月26日,在掌握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后,刘先生将妻子高女士和丈母娘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在诉讼中,刘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妻子和丈母娘侵犯自己房产所有权的事实成立;刘先生还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妻子才是该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先生又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调取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开发商处存档的合同原件。
  同时,刘先生又向法院提出了对相应的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请求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的落款处两名被告的签名是否形成于同一时间(2001年1月15日),以及对“商品房登记备案卡”的原件上,购房户一栏中两被告的姓名书写体与备案卡上其他书写体是否属于同一笔迹、同一时间(2000年7月6日)形成等进行鉴定。
  不久,法院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的落款、“商品房登记备案卡”原件上购房户一栏中两被告姓名的书写体,“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上两被告的签名,均作出了并非形成于同一时间的鉴定结论。
  这总算让刘先生看到了维权的希望。